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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英、王朝勇、陆一凡联袂主编:《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上市

时间:2023-12-25 14:11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编者寄语:

  本书以企业行政合规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为两大脉络,结合当下热门的企业合规领域的发展,以及此项发展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影响。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企业行政合规的基础理论,包括合规概念、历史沿革、管理体系、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企业合规中的重要思维等,有助于厘清相关概念,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根据实务热点,分类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分为招投标合规、税务合规、反商业贿赂合规等,更加切入企业行政合规改革实践。第三部分汇编整理了目前企业合规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以期为律师实务提供帮助。希望本书能够为读者提供从事企业行政合规业务的知识和技能,助力企业行政合规改革的持续推进。

王旭 李奋飞•联袂推荐

陆云英 王朝勇 陆一凡•主编作品

  陆云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金华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理事,金华市科技园创业导师,浙江省法律宣讲团成员,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建开发区基础委员会委员,金华市贸促会涉外商事法律专家,金华民建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金华兰溪商会副会长,曾担任金华市政府法律顾问、金华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金华市立法咨询专家。主编出版了《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等著作。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陆一凡,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合规、公司治理、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投融资并购。主编出版了《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

  主 编

  陆云英 王朝勇 陆一凡

  执行主编

  胡泽宇 刘绪光 单子峰 陆一行

  编 委

  钱海燕 薛爱芬 王朝刚 李哲睿

  徐思成 赵龙吉 张 斌 林 敏

  高 萌 张沙沙 张田田 王志江

  王心彤 刘清清 吴修合 张海军

  宋 阳 武让芳 任小利 陈美玲

  赵妹赟 毛震宇 田 宁 肖本春

  我国的改革大多采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合规的改革亦然如此。作为拥有强大体量行政权、行政权深刻影响市场体系的国家,行政合规必然是中国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重点。

  行政合规在中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大量的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经营者和经营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经营义务。例如,《食品安全法》大量规定了经营者义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因此,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很多领城,行政监管的趋势是"双罚":不但罚企业,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是企业的行政合规的法律依据,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内生动力。

  2021年《行政处罚法》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操作空间。例如,该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做了合规并能通过合规工作的完成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的,对企业不予处罚。

  在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规定越来越严历的背景下,如何创建更好的营商环境,是在中国谈论企业行政合规最基本的问题意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过了体系性、重构性变革。在市场监管领域,国家成立了综合性的市场监管部门,即把原来的食药局的食品监管职能、质监局的生产监管职能、工商局的市场监管职能整合为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还把商务部、发改委等多职能划转到市场监管部门。之所以打造这种综合性的、权力相对集中的监管机构,就是把法网织得更加严密、更加专业。但是,行政监管不能使企业寸步难行,而是需要在行政监管和企业良好发展之同架起一道桥梁。《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造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引导企业合规合法经管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各方对行政法条的理解模糊及适用不统一的状态,也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基本的正当性。行政职能从事前审查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开始的时间不长,在实践中创新和争议也不少,正因为行政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存在这些缺乏实践执法经验的问题,所以需要我们进行实践探索创新。

  企业行政合规建设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有效约束行政权。行政权的体量相对较大,对企业的影响和干预相对容易。如果企业做到了合规或在涉案合规中对标对表完成了整改,则行政权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涉案合规中也不能引发新的处罚。这为行政权的运用厘清了界限、分寸,有利于规范行政权,打造法治政府。

  第二,有利于企业形成符合规则的文化和意识,更好地与行政机关合作。从域外国家的经验和发展来看,企业合规是对风险点全过程的分析与控制,本质上是培养企业的规则文化。任何企业应当有规则、讲规则,这个规则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及监管部门的基本政策,规范性文件,企业自身的指南和手册。没有规则文化,就很难避免企业发生问题,所以规则文化很重要。同时,企业如果做到了行政合规,意味着与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政府对企业放心,企业也有更多机会与政府对话,双方有可能建立合作协同的关系。

  第三,有利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即便企业出现法律风险,企业合规仍然可以减轻企业的责任。法律虽然对企业负责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2021年《行政处罚法》呈现了对企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趋势。例如,首次违法不罚: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类条文的出现更是证明了企业行政合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四,行政监管企业合规整改中应厘清两个问题

  一是监管部门约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企业对标对表按要求完成合规整改后,监管部门检查时能否启动对企业实质性的调查,即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其他新问题能否进行调查并处罚。如果企业对标对表完成了整改要求,则不能引发新的处罚。因为行政监管合规整改期的约谈是一种激励、导引、指导、引导企业做自我合规的手段,大多情况下在法律上不是一个处罚手段,不具有强制力,不能赋予企业义务。如果既约谈又处罚企业,那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所以若涉案合规中做到合规就不应当引发新的处罚,否则约谈就难以体现出价值,执法的意义难以凸显。

  二是企业行政合规如何与裁量基准结合在一起。企业刑事合规有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根本制约和判断,涉企业合规的犯罪大多有精准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在企业行政合规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定得比较抽象,很多的具体表现形式需要进一步作出释法。究竟企业的哪些行为是滥用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准确把握。对此,可以建立企业和政府部门对裁量基准法律解释的探讨机制,从而形成共识。政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企业作为被处罚主体,使用的是同一条法律,所以当某条法律含义不明确时有必要共同进行探讨,结合属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落实。行政法法律解释与国务院的行政解释都很少,所以行政执法的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在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政府、企业对裁量基准法律解释的联合探讨机制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可以避免法律的模糊不清。

  企业合规建设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国家、政府与市场主体结构调整的必然表现,也是值得深入开垦的理论和实践“沃土”。王朝勇主任及其团队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长远的眼光,我就从行政合规方面谈以上初步看法,并期待他的新书出版,为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王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2年3月29日

  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第一部分 理论篇

  第一节 合规的概念

  第二节 在行政监管中全面引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初探

  第三节 企业合规管理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第五节 浅析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 第三方组织职责定位的质疑与反思

  第七节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的基本问题

  第八节 企业刑事合规的中国展望

  第九节 企业合规的审计思维

  第十节 企业合规的财务思维

  第二部分 实务篇

  第一节 专项合规之招投标合规

  第二节 专项合规之税务合规

  第三节 专项合规之反商业贿赂合规

  第三部分 企业合规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汇编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附录二 及时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答记者问

  附录三 企业合规视角下的虚假诉讼 王朝勇

  附录四 企业行政合规大有作为 王朝勇 刘苍瑜

  图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律出版社』。

  金兰合规团队简介

  陆云英,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 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

  倪宝芳,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并担任主管业务副支队长20年,人力资源合规资深律师。

  薛爱芬,东南大学法律专业,现任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兰合规部负责人,高级合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先后兼任银行、房地产、建筑公司、工业企业等企业的法律顾问。参加起草各类规范性文件,参与金华企业的行政合规,让企业首违免于处罚。

  张妤婷,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合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执业八年,担任多类型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教育行业、新媒体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参与金华企业的行政合规,让企业首违免于处罚。

  蒋海峰,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曾参与500余家大中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商标总体规划设计、指导国内、涉外专利申请等,对企业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及维权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江志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于某大型国字号保险集团旗下唯一直保财险公司从事长达五年风控合规工作,拥有丰富的企业内控建设、风险管理及合规流程实务经验。

  王小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企业高级合规师。

  罗菊,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安全合规专业人员。

  陆一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高级合规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本科学位论文校外评阅专家。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投资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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