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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 资金占用费别忘了!

时间:2024-07-15 10:05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满心欢喜买房却因为开发商违规想解除合同,这个时候不要忘了还可以向开发商索赔资金占用费!

  一、金瑞律所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k某某与h公司签订《某城商品房认购协议》,k某某以720 286 元的总价购买了某住宅,约定分9次付清房款。k某某已支付了前三期房款216087元,在支付第四期房款前,k某某看到恒大集团危机新闻,考虑到前三期购房款已交仍未网签合同,明显有违正常购房流程,为避免扩大损失,遂在未网签合同前k某某不再继续支付购房款。且k某某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并没有购房资格,也将此点明确告知h公司的员工,在明知k某某不具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无法购买房屋的情况下,h公司仍欺骗、诱导k某某签订《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严重违反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自始无效,h公司应返还k某某财产并赔偿损失。因此,k某某找到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思路

  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委托人并不具备购房资格,协议履行上存在障碍,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人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认购协议》解除后,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告退回其已支付的购房款。

  关于应退还购房款数额的认定。双方对于委托人已交付的购房款数额为 216 087元均无异议,被告主张不予返还20000元定金的意见,因双方书面约定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委托人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但该条件并未成就,因此,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16 087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双方并未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所以可按资金交付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 即年利率3.85%计算。

  三、法院判决

  k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客观事实在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时便已存在,且k某某与h公司对此均是明知,双方对该协议不能履行的结果均存在过错,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酌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根据计算,截至 2022年11月30日止h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为7495.11元。自 2022年11月31日起h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则应以未退还购房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925%(3.85x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此,对于k某某主张h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在上述范围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h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k某某退还购房款2160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截至 2022年11月30日止为 7495.11元,再自 2022年11月31日起以未退还购房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9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文章来源:金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