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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Simmons席梦思败诉!“百岁席梦思”仍归深圳席梦思所有!

时间:2024-07-04 11:38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公开下达“上海Simmons日本席梦思状告深圳席梦思“百岁席梦思”商标侵犯其知识产权一案”行政判决书。至此,该案以上海Simmons席梦思公司败诉告终。最高法院一审最终判决:诉争商标“百岁席梦思”仍然归属于“席梦思(深圳)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指定其合理合法使用于床、床垫、床架(木制)商品上。

  据了解,该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上海席梦思公司”全称为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简称“Simmons日本席梦思”;而深圳席梦思全称则是“席梦思(深圳)睡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岁席梦思”;这两家国内公司可以说是“兄弟公司”。

  进一步探究发现,“席梦思”品牌起源在美国,创立于1870年,由美国人Mr. Zalmon G. Simmons先生创建,是美国本土的一家床垫生产销售公司。席梦思旗下有两个系列,一为Beautysleep,一为Beautyrest。在国内,这些系列注册商标分别由两家不同公司运营,Beautyrest由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为日本人伊藤正文在中国代运营,Beautysleep由席梦思(深圳)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本土中国企业家代运营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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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深圳席梦思明显发展速度更快,不断更迭独袋弹簧技术以及研发符合国人睡眠习惯的专业护脊床垫。基于满足市场需求以及保护“席梦思”这一品牌的目的,深圳席梦思注册并且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百岁席梦思”合法商标。“百岁席梦思”商标出世以来,迅速以技术领先、设计新潮、促进睡眠健康的理念备受消费者关注及认可,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由于后期品牌宣传力度差异化,深圳席梦思公司主攻精研睡眠科技产品与产品性能的创新迭代,做更务实性价比的优质睡眠产品,较为弱化品牌的在线传播推广,导致市场品牌知名度偏弱于上海Simmons日本席梦思致使消费者出现认知偏差,市场竞争的“天平”,自此出现一度倾斜造成消费者一定的购买认知差异。

  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之下,上海Simmons日本席梦思认为深圳席梦思注册“百岁席梦思”损害了其所拥有的“席梦思Beautyrest”商标权,一纸诉状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局批准“百岁席梦思”商标违法违规,状告。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上海Simmons日本席梦思公司提出了大量证据,企图证明深圳席梦思公司的“百岁席梦思”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上海席梦思方面认为,“百岁席梦思”商标存在恶意抄袭和注册美梦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百岁席梦思”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百岁席梦思”商标是对美梦有限公司的复制和摹仿。由此,上海席梦思要求“百岁席梦思”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百岁席梦思”商标的批准单位,其对上海Simmons日本席梦思的单方诉求进行了一一驳斥。包括“席梦思”在中国作为行业代名词,而非特定商家品牌名称;“百岁席梦思”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定或产地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商标的注册未违法商标法;“百岁席梦思”持有方深圳席梦思亦为美梦公司的产品商标授权单位之一。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即“百岁席梦思”商标仍归属于席梦思(深圳)睡眠科技有限公司。

  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床垫业内基本认可,“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判决公正”,法律公正性得到了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席梦思(深圳)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成功捍卫自身的产品创新力和商标知识产权,也为中国其他企业树立了榜样。深圳席梦思公司表示,将继续致力于产品研发及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加大市场推广覆盖。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同时也呼吁中国其他企业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体来说,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提醒各家企业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避免侵犯他人主权或遭受无理由恶意诽谤投诉行为的出现。也希望未来能够能有更多的此类案件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审理,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搭建一个完善系统的法律框架。